2.3 服务设施


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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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2.3 服务设施

服务设施仅列入风景名胜区和城市绿地系统中重要的、常见的项目。凡服务设施均用方形符号表示。服务设施的性质以其形态特征或国内外常用的符号标识。

2.3.1 以方形的空心或实心分别表示原有及规划的综合服务设施点。

2.3.2-2.3.23 以方形的外框表示服务设施的形态符号。其中2.3.4,2.3.7,2.3.8,2.3.9,2.3.17,2.3.18参考《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3818-83)中的1.3及《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GB 10001-88)中的10,11,14,24。其中2.3.5,2.3.20,2.3.22,参考GB7929-87中的8.35,5.19,4.17。

2.3.2-2.3.6 主要指有定时定期客运或专供旅游观光客运的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集散服务设施点。

2.3.7 专门为汽车停放的场地,包括室内及地下停车场。

2.3.8 供汽车加油的固定设施点。

2.3.8 门诊所、急救站、医院等医疗设施点。

2.3.10 独立设置的公用厕所。

2.3.11 供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包括影剧院、舞厅、歌厅、音乐厅和多功能文化娱乐点。

2.3.12 旅游宾馆:供在风景名胜区或城市中旅游客人在住宿服务的设施点。

2.3.13 度假村休养所:在城郊或风景名胜区中供旅游度假休养住宿、文体娱乐服务的设施点。

2.3.14 疗养院:在城郊或风景名胜区中供患有慢性疾病的病员康复住宿和游览的设施点。

2.3.15 储蓄所、信用社、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2.3.16 邮件、电报通讯设施点。

2.3.17 供公共使用的电话通讯设施点,包括公用电话亭、所、局等。

2.3.18 供各种需求的餐饮服务设施点。

2.3.19 风景区各级行政管理所在地,包括风景管理站、处、局等。

2.3.20 消防站:专为消灭和防止火灾而设置的公共设施点。本图例参照《消防设施图形符号》(GB4327)制定。

2.3.21 公安保卫机构所在地。

2.3.22 观察、预报气象的设施点。

2.3.23 供游客、野外活动和宿营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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